-中華民國101年第36屆自由杯國小組個人桌球錦標賽競賽規程
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2月3日體委競字第1010003067號函辦理
一、宗 旨:為慶祝自由日,推展我國少年桌球運動,特舉辦本比賽。
二、指導單位:行政院體育委員會、臺北市體育處。
三、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桌球協會。
四、承辦單位:臺北市體育總會桌球協會、臺北市立麗山國民中學
臺北市立麗山國民小學。
五、比賽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3月10、11日(星期六、日)。
六、比賽地點:臺北市立麗山國民中學體育館(臺北市內湖路一段629巷42號)
臺北市立麗山國民小學體育館(臺北市港華街100號)。
七、參加資格:
(一)凡中華民國國民且現就讀於國內公、私立國小,年齡符合各組者。
(二)參加單打、雙打賽選手不受一年學籍之限制,雙打賽選手須同一學校且男生、女生分開報名。
八、比賽項目:
(一)、單打賽:每人限報名一組參賽,低齡組得參加高齡組,高齡組不
得參加低齡組,重複報名者,取消其所有組別參賽資格。
1、男生10歲組(限90年9月1日 【含】以後出生者)。
2、男生11歲組(限89年9月1日 【含】以後出生者)。
3、男生12歲組(限88年9月1日 【含】以後出生者)。
4、女生10歲組(限90年9月1日 【含】以後出生者)。
5、女生11歲組(限89年9月1日 【含】以後出生者)。
6、女生12歲組(限88年9月1日 【含】以後出生者)。
(二)、雙打賽:每人限報名一組參賽,低齡組得參加高齡組,高齡組不
得參加低齡組,重複報名者,取消其所有組別參賽資格。
1、男生10歲組(限90年9月1日 【含】以後出生者)。
2、男生11歲組(限89年9月1日 【含】以後出生者)。
3、男生12歲組(限88年9月1日 【含】以後出生者)。
4、女生10歲組(限90年9月1日 【含】以後出生者)。
5、女生11歲組(限89年9月1日 【含】以後出生者)。
6、女生12歲組(限88年9月1日 【含】以後出生者)。
九、比賽制度:採五局三勝制。
十、比賽用球:DONIC 40mm三星白色桌球。
十一、比賽用桌:DONIC 桌球檯。
十二、比賽規則:採中華民國桌球協會100年3月1日出版之最新桌球規則。
十三、報名費:個人賽每人新臺幣200元。
十四、報名辦法:
(一) 請填妥本會印製之報名表,加蓋學校印章,將報名資料掃描存檔,
以電子郵件報名,於101年2月21日17:00前傳本會報名專用
電子信箱:s602z@hotmail.com。
不同組別請分開填寫,如有不依規定辦理者,視同資格不符不受理報名。
(二) 請各單位備齊應繳報名費及貼有照片之在學證明書正本(須蓋關防),比賽首日(3月10日)於會場報到時繳交,並領回收據。。
(三) 報名資料如有資格不符或違反報名規定者,由大會自行取消其參賽資格。
十五、抽籤日期:訂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(星期三)下午3時正在本會舉行未到者由大會代抽,事後不得異議。
賽程時間表預計於101年3月6日在本會網站公告。
十六、比賽細則:
(一)比賽時選手應按規定時間一小時前到場,比賽時間已到而未能出
場比賽者,由裁判員判定棄權。
(二)凡有冒名頂替者或資格不符者出場比賽時,取消其所有比賽資格及
已得之成績。
(三)出場比賽之選手應穿著符合規定之運動服出場(請勿穿著白色運動
服上場),並須在上衣背面縫貼大會發給之姓名布,違者取消其比
賽資格(若大會未提供時,不受此限)。
(四)比賽時間如有變更,以大會競賽組宣布為準。
十七、獎勵辦法:各組錄取前五名。第一至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,第五名
頒發獎狀以資鼓勵。
十八、申訴事項:
(一)比賽進行中發生爭議時,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,依裁判員之判決
為終決。
(二)球員資格之申訴,應於比賽結束前提出,否則不予受理。
(三)合法之申訴,應於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,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
章,並繳交新臺幣5000元保證金,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,由審判
委員會裁決,若申訴成立,退回保證金。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
議決為終決。
十九、本競賽規程,由大會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同意後公布實施,如有未盡
事宜修正時亦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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